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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2024年度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1.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制定的《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3.本次关联交易,便于公司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资本的运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存、贷款总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的,对公司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全面、真实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其结论客观、公正。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存贷款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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