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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4-032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层公司会议室

3、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股份31,80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6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31,8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2024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

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2024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

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0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逸飞、肖月江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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