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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6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债券代码:123183.SZ股票简称:海顺新材 股票代码:300501.SZ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声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公司”、“发行人”)对外公告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目 录

重要声明 ...... 2

第一节 本次债券情况 ...... 4

一、注册文件及发行规模 ...... 4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4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 14

第三节 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 1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5

二、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 15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 17

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17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 17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18

第五节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 21

一、增信机制 ...... 21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 21

三、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 21

第六节 债权本息偿付情况 ...... 22

第七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23

第八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24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 24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 24

第九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25第十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26

第十一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7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的重大事项 ...... 27

二、转股价格调整 ...... 30

第一节 本次债券情况

一、注册文件及发行规模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经公司2022年3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4月22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3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272,9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号《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含63,3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1铝塑膜项目46,356.0032,600.00
2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23,900.0019,7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1,000.0011,000.00
合计81,256.0063,300.00

(十八)评级事项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第Z【600】号01),海顺新材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出具了《2023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96】号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海顺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了《2023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137】号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海顺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二十一)本次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期内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持续跟踪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工作底稿;

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中文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ySum Flexibles Global, Inc.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456弄
注册资本19,353.1670万元
成立时间2005年1月18日
股票简称海顺新材
股票代码300501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林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3355B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联系电话021-37017626
传真021-33887318
邮政编码201619
互联网地址http://www.hysum.com
电子邮箱ir@hysum.com

二、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以“为天下良品做好包材”为使命,秉持高效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于高阻隔、低吸附、低迁移、自吸湿、抗腐蚀、易剥离包装材料的研发、应用及市场开发,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包材解决方案。在药用包装领域,公司凭借其专业的技术实力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持续为国内外药企提供有效、安全

的医药包装方案。公司在做大做强药用包装材料行业的同时,不断扩展新的应用场景,凭借多年积累的多层共挤高阻隔技术、精密涂布技术、复合冷成型技术等核心技术,不断提升高阻隔易剥离热塑成型片材、抗腐蚀锂电池铝塑膜等新产品的品质,应用在新消费、新能源等领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二)公司财务状况

2023年度及2023年末,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减
营业收入102,087.20101,260.120.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44.1710,246.15-16.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844.469,364.98-26.9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59.6613,695.77-26.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40.53-16.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40.53-16.9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88%6.60%-1.72%
项目2023年末2022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总额298,659.32230,535.2129.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3,106.42159,662.0314.68%

2023年度,公司整体经营发展保持韧性,发展战略正在有序推进。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2,087.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44.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61%,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因素为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摊销的融资费用和利息费用合计增加2,427.96万元,同时由于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扩增产能导致人工、折旧等成本有所增长。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

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3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272,9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号《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892900000022620,007,655.4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120524002920050363024,465,300.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1205240619000053858226,023,997.2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合计-270,496,953.70

注:因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被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募投项目主体变更,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绿色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51250000300501的募集资金专户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1205240619000075873的募集资金专户于2023年12月29日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余额转至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1205240619000053858的账户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62,727.3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6,439.5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6,439.5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和超募资金投向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 投资总额 (1)本年度 投入金额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 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铝塑膜项目不适用32,600.0032,027.304,972.954,972.9515.532026年3月不适用[注]不适用
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不适用19,700.0019,700.0010,466.5510,466.5553.132025年3月不适用[注]不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11,000.0011,000.0011,000.0011,000.00100.00不适用[注]不适用
合 计-63,300.0062,727.3026,439.5026,439.5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未达产)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2023年10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海顺新能源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其所有资产、负债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海顺新材料依法承继。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之一“铝塑膜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实施,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3年7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6,899.91万元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6,899.91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2023年4月17日公司使用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赎回。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70,496,953.70元均存放于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铝塑膜项目、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尚未完工,未产生效益

第五节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

性分析

一、增信机制

本次可转债无增信措施。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各项偿债保障措施。

第六节 债权本息偿付情况报告期内,海顺转债不涉及兑付兑息。中信证券将持续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七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触发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八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报告期内,海顺转债不涉及兑付兑息。中信证券将持续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近两年,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负债率(合并)35.62%27.15%
流动比率2.901.95
速动比率2.481.53

2023年末和2022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5.62%和27.15%,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主要系可转债发行应付债权增加所致。2023年末和2022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2.90和1.95,速动比率分别为2.48和1.53,短期偿债能力有所增强。整体来看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仍处于正常水平。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能力正常。

第九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2023年度,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十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

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2023年度,发行人未发生与其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的重大事项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列明的重大事项情形如下:

1、2022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193,531,5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披露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转股价格调整

2023年度,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情况详见本节“二、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3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万元。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2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顺转债”,债券代码“123183”。海顺转债存续期6年,转股起止日期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2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8.20元/股。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93,531,5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由于前述利润分配的实施,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海顺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海顺转债”转股价格为18.20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8.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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