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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对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81,7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1,599,986.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52,830.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7,347,156.7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9月28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2-39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在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a)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b)预计待支付尾款(c)其他(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d)超出募集资金总额(b+c-a-d)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a)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b)预计待支付尾款(c)其他(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d)超出募集资金总额(b+c-a-d)
1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60,160.0059,734.7255,002.647,086.721,584.02770.62
合计60,160.0059,734.7255,002.647,086.721,584.02770.62

注:1、“预计待支付尾款”指募投项目相关采购、工程合同尾款等;“其他”主要指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2、“超出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使用自有、自筹资金支付;3、上述数据如有差距因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二、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总体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采购、工程等合同付款条件继续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本项目采购、工程等款项尾款,超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的部分将使用公司自有、自筹资金支付。公司将在募投项目结项且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实施结项,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在待支付款项付款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一致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奔齐玉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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