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福建省财政厅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投)合计持有本公司普通股4,353,660,826股,占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20.57%,仍为本公司合并持股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不改变本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
人状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收到福建省财政厅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金投签署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建省财政厅通过可转债转股的方式增持本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12月
日公开发行50,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年,每张面值
元,发行总额为500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3号文同意,本公司
亿元可转债于2022年
月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兴业转债”,债券代码“113052”。“兴业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到期之日止,即2022年6月30日至2027年12月26日止。“兴业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
月
日起为人民币
22.25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前,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建金投合计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3,965,181,007股,占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19.09%,为本公司合并持股第一大股东。其中,福建省财政厅持有普通股453,262,382股,占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2.18%;福建金投持有普通股3,511,918,625股,占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
16.91%。2025年5月14日,福建省财政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52,750,000张“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普通股,转股价为22.25元/股,转股股数为237,078,651股。2025年
月
日,福建省财政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33,686,760张“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普通股,转股价为22.25元/股,转股股数为151,401,168股。
上述权益变动后,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建金投合计持有本公司普通股4,353,660,826股,占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20.57%,仍为本公司合并持股第一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福建省财政厅 | 453,262,382 | 2.18 | 841,742,201 | 3.98 |
福建金投 | 3,511,918,625 | 16.91 | 3,511,918,625 | 16.59 |
合计 | 3,965,181,007 | 19.09 | 4,353,660,826 | 20.57 |
此外,福建省财政厅持有本公司优先股“兴业优1”1,400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
2.50%,福建省财政厅持有的优先股“兴业优
”数量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未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财政厅
名称 | 福建省财政厅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 |
负责人 | 林中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50000003591213N |
类型 | 机关法人 |
通讯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 |
通讯方式 | 0591-87097888 |
(二)福建金投
企业名称 | 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 |
法定代表人 | 万崇伟 |
注册资本 | 10,00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MA8UMNMH01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期限 | 2022-02-28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 |
通讯方式 | 0591-87097235 |
股权结构 | 福建省财政厅持有100%股权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系福建省财政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其持有的“兴业转债”实施转股,不涉及资金支付,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亦不改变本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财政厅及一致行动人福建金投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