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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股票简称:深水海纳 股票代码:300961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ynar Water Group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33号水务集团南山大楼9F)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二一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7,728.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42,034,15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十九大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国家和地方日益重视水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行业政策长期看好。由于涉及市政公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水污染治理等诸多方面,环保水务行业受到的政府监管较多,行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地方财政状况等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政府对公用设施投入的力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政策导向,都与行业未来发展及企业经营息息相关。上述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状况若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环保水务行业的发展由资金和技术共同推动。环保水务项目在建设期需要集中投入大量资金,融资压力大,同时,为保障环保水务设施的设计合理、建设质

量和持续稳定达标运营,地方政府倾向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BOT、ROT、TOT等投资运营业务模式)与企业进行合作,由企业为项目提供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部服务。环保水务行业的企业为取得长期稳定的运营项目,同时实现降低运营成本、运营稳定达标,亦需要参与项目的投资、设计和建设环节。因此,特许经营模式是目前行业内较为普遍的一种业务模式。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17-2019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45.66%。为保障持续盈利能力,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公司现阶段以特许经营模式承接了较多的环保水务项目。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特许经营项目贡献的工程建造收入金额分别为6,608.52万元、19,401.33万元、31,245.67万元和13,639.00万元,占当期工程建造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9.35%、70.38%、76.41%和88.08%,占比较高。特许经营类项目在建设期(收购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现金大量流出的建设期(收购期)无现金流入或只有较少现金流入,投资成本及回报需要在未来经营期限内逐年收回,回收周期可能长达20-30年。同时,公司承接的EPC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承接时通常需要投标及履约保证金,且工程质保金一般在项目完工后2年左右的质保期结束时方可收回,业务开展亦需要资金支持。基于环保水务行业的特点和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现阶段营运资金需求量较大,报告期内的流动比率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和应收运营款、工程款回款方式获取资金,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实现业务的有序扩张和业绩的稳定增长。若公司业务扩张速度与融资规模和期限不匹配,现金流筹划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偿还银行贷款,出现流动性风险及偿债风险。

(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70.12万元、-3,286.52万元、-8,645.00万元和-5,773.84万元。公司以BOT、ROT模式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母公司为项目子公司提供建造服务期间采购支付的现金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列报,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含BOT、ROT项目建设阶段采购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380.84万元、1,827.27万元、3,580.19万元和-236.58万元。未来,若公司无法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以及收回应收款项等方式合理

筹措资金及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可能会导致公司以投资运营模式开展的新增业务规模下降,影响盈利能力。

(四)工业污水处理运营项目保底水量或价格发生变更的风险

工业园区或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接收的工业污水量取决于工业园区或集聚区招商引资的进展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业园区或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期一般长达20-30年。在运营初期,受工业园区或集聚区招商引资进度以及企业投产节奏较慢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可能接收的污水量较少;在运营期间,若工业园区或集聚区内企业的经营情况不佳,未满负荷生产,亦会导致公司接收处理的污水量减少。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和委托运营项目均在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运营协议中约定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条款及保底水量。在特许经营项目中,实际水处理量低于保底水量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仍需按照保底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无权因运营水量不足而单方面调整保底水量条款或要求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协议约定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条款,需赔偿发行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委托运营方就协议条款的执行不存在争议。未来运营期间,若工业园区规划发生变更,污水处理厂长期接收和处理水量不足时,仍可能存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委托运营方单方面要求变更保底水量或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运营协议的风险,即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委托运营方违约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深水海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深水海纳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深水海纳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31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7,728.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42,034,150股于2021年3月3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深水海纳”,证券代码为“300961”。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3月30日

(三)股票简称:深水海纳

(四)股票代码:30096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7,728.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432.448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034,15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5,245,85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4,432.448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类别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李海波24,700,00013.932024年3月30日
西藏博创19,166,23110.812024年3月30日
西藏大禹17,783,12010.032022年3月30日
李琴17,100,0009.652022年3月30日
股东名称/类别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股)占发行后股本 比例(%)
深水合伙10,450,0005.892024年3月30日
中小企业基金9,014,0005.082022年3月30日
宏图一号4,989,2102.812022年3月30日
九熹投资3,650,6412.062022年3月30日
中投投资3,649,8082.062022年3月30日
袁于瑶3,266,6671.842022年3月30日
乾新二期3,266,6671.842022年3月30日
乾新基金3,166,6671.792022年3月30日
国君创投3,166,6671.792022年3月30日
科金联道2,253,4821.272022年3月30日
太和玉成2,111,1111.192022年3月30日
张驰1,837,4891.042022年3月30日
崇业控股1,216,8800.692022年3月30日
君之恒投资1,216,8800.692022年3月30日
东升投资579,0000.332022年3月30日
力合融通371,0000.212022年3月30日
小计132,955,52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配售股份-限售2,290,3301.292021年9月30日
网下配售股份-无限售20,569,15011.602021年3月30日
网上发行股份21,465,00012.112021年3月30日
小计44,324,48025.00-
合计177,28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75号),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6,494.79万元和9,478.76万元,累计为15,973.56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5,000.00万元。

因此,公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ynar Water Group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132,955,520元发行后注册资本:177,280,000元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5月31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7月16日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33号水务集团南山大楼9F电话:0755-26969307传真:0755-26510822互联网网址:http://www.hainawater.com电子邮箱:hynar-ir@watershenzhen.com董事会秘书:宋艳华经营范围:环保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环保水务(直饮水、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中水、污水、废水、给排水、污泥处理处置、水体修复与水环境治理、智慧环保水务、供热供蒸汽等)项目及配套设施(含管网)的投资、咨询服务、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直饮水、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杂用水、中水回用的供应和销售;智能监测设备、水处理设备、材料、水处理产品、电气自控系统、水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主营业务:公司系环保水务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为水生态环境领域的创新型综合服务商。公司目前聚焦工业污水处理和优质供水等环保水务业务,以投资运营、委托运营和工程建设等方式,为医药、印染、化工等行业提供高浓度、难降解工业污水处理服务,为市政用户、特色小镇等提供优质供水服务。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

司主营业务所处的环保水务行业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或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李海波董事长2019年4月-2022年4月2,470.002,049.114,519.1133.99
2李琴副董事长2019年4月-2022年4月1,710.001,842.363,552.3626.72
3肖吉成董事、总经理2019年4月-2022年4月-94.8694.860.71
4彭永臻独立董事2019年4月-2022年4月----
5于秀峰独立董事2019年4月-2022年4月----
6余红英独立董事2019年4月-2022年4月----
7刘炜董事2019年4月-2022年4月----
8金香梅监事会主席2019年4月-2022年4月-47.4347.430.36
9沈炳添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7月-2022年4月----
10吕士英监事2019年4月-2022年4月----
11郭腾副总经理2019年7月-2022年4月-47.4347.430.36
12宋艳华副总经理2019年7月-2022年4月-78.7578.750.59
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2022年4月
13秦琴财务总监2019年4月-2022年4月-20.0020.000.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直接/间接持股情况
李海波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2,470.00万股股份,通过西藏博创间接持有公司1,724.96万股股份,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24.15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519.11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33.99%
李琴副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1,710.00万股股份,通过西藏大禹间接持有公司1,778.31万股股份,通过乾新二期间接持有公司64.05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552.36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6.72%
肖吉成董事、总经理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公司94.8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71%
金香梅监事会主席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7.4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36%
郭腾副总经理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7.4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36%
宋艳华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公司78.7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59%
秦琴财务总监通过深水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5%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李海波。本次发行前,李海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58%股份,通过西藏博创控制公司14.42%股份,通过深水合伙控制公司

7.8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0.85%股份。

李海波先生: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月出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1999年11月历任深圳市嘉源饮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1年5月担任深圳水务集团管道直饮水办公室主任;2001年5月至2015年7月担任海纳有限董事、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海波先生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其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博创445.00100.00
2西藏博创500.0090.00
3深水合伙787.7721.02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截止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李海波24,700,00018.5824,700,00013.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西藏博创19,166,23114.4219,166,23110.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西藏大禹17,783,12013.3817,783,12010.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琴17,100,00012.8617,100,0009.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水合伙10,450,0007.8610,450,0005.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小企业基金9,014,0006.789,014,0005.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宏图一号4,989,2103.754,989,2102.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九熹投资3,650,6412.753,650,6412.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投投资3,649,8082.753,649,8082.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袁于瑶3,266,6672.463,266,6671.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乾新二期3,266,6672.463,266,6671.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乾新基金3,166,6672.383,166,6671.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君创投3,166,6672.383,166,6671.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科金联道2,253,4821.692,253,4821.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太和玉成2,111,1111.592,111,1111.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驰1,837,4891.381,837,489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崇业控股1,216,8800.921,216,8800.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君之恒投资1,216,8800.921,216,8800.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东升投资579,0000.44579,00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力合融通371,0000.28371,000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2,290,330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32,955,520100.00135,241,468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42,034,15023.71-
小计--42,034,15023.71-
合计132,955,520100.00177,280,000100.00-

注1: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注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9,375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海波24,700,00013.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西藏博创19,166,23110.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西藏大禹17,783,12010.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李琴17,100,0009.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深水合伙10,450,0005.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中小企业基金9,014,0005.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宏图一号4,989,2102.8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九熹投资3,650,6412.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中投投资3,649,8082.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袁于瑶3,266,6671.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乾新二期3,266,6671.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 计117,036,34466.02-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432.448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8.4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57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3,172.44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43%。根据《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732.30841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20%(886.5000万股)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85.94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46.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43%。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95088326%,有效申购倍数为5,125.88334倍。

根据《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21,432,35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2,644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22,859,48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32,644股,包销金额为276,821.12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587.16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2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17544号)。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531.71万元,其中:承销费用3,490.57万元,保荐费用

283.02万元,审计验资费用800.00万元,律师费用470.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1.18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6.94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25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055.45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40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4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3575号),公司2020年7-12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1]5097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2021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经营情况和业绩预计”之“(二)2021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44250100000700003589
2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20000026662600040119792
3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南湾支行51950188000082196
4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15000106580357
5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0039038003004497577
6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223024986121000004
7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营业部73090122000165565
8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7928007880158866161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1年3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董事会,2021年3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壹亿元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未召开监事会,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保荐代表人:樊长江、吴中华

联系人:樊长江、吴中华

电话:0755-82828354

传真:0755-82825424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樊长江、吴中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樊长江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担

任太阳鸟(300123.SZ,现名为亚光科技)、泰亚股份(002517.SZ,现名为恺英网络)、长缆科技(002879.SZ)、宇环数控(002903.SZ)、新诺威(300765.SZ)、钢研纳克(300797.SZ)、路德环境(688156.SH)、嘉亨家化(30095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阳光城(0006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吴中华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担任长缆科技(002879.SZ)、宇环数控(002903.SZ)、路德环境(688156.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招商证券(600999.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海波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9月30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8、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9、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股东西藏博创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9月30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应遵守前述承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发行人股东深水合伙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9月30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

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应遵守前述承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发行人股东、董事李琴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9月30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

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发行人股东西藏大禹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9月30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

述延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应遵守前述承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发行人股东中小企业基金的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七)发行人股东宏图一号、九熹投资、中投投资、袁于瑶、乾新二期、乾新基金、国君创投、科金联道、太和玉成、张驰、崇业控股、君之恒投资、东升投资、力合融通的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减持,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吉成、郭腾、宋艳华和秦琴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1年9月30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九)发行人监事金香梅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1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增持

A、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B、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C、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票。

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B、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C、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①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公司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当在1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当触发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本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本公司股价的,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3)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本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本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4)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公司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本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本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票。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本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本人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5)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本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回购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公司限售股份(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本公司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纵容、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全部新股。

(三)西藏博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纵容、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公司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书

(一)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书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本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

(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书

1、本人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书

1、本人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六、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深耕工业污水处理和优质供水主业;积极发展水生态环境智能装备和智慧治理业务,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获取先发优势;加大品牌推广,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积极实施人才扩充计划,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业务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达产后预计收益情况良好。公司将精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达产,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研发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2、坚持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在现有研发的基础上,快速推动募投项目中研发项目的落地建设。通过对技术和工艺的持续研发创新,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高。

3、积极落实公司战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落实,在巩固现有业务领域优势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水生态环境智能装备和智慧治理业务,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获取先发优势,努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公司将在现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定。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和自身经营状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公司将

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西藏博创、西藏大禹、李琴女士、深水合伙和中小企业基金,就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企业/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相应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其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十、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海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截至《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均未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同时,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后续拓展的产品和业务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后续拓展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相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及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下列措施:

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签署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海波先生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

的相关交易协议。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和/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截至《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出具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本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海波先生作出如下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执行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而被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者被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前述费用后不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此页无正文,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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