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王璟琦先生及郭海立先生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2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2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原激励对象王璟琦先生、郭海立先生及吕巧赐先生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3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