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杨先进先生、李竞舟先生、王博先生、杨先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林丽彬女士、张志勇先生、李洪斌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李洪斌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林丽彬女士、张志勇先生、李洪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