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转让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相关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股权,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蒋德嵩 熊澄宇 张建平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