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 盛宝军 | 徐开兵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