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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青松)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报告期内,秉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董事、高管的推选及薪酬制定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王青松,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学历。2011年4月至2015年4月担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4月至2015年4月担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并一直担任律师直至2020年5月。本人于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亦先后担任北京贝壳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的总经理。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担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2023年7月,任职于利河伯资本管理(横琴)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29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10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股东大会1次。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3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届次时间审议事项独立意见
1第四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2023/3/21、《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2第四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2023/3/30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7、《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8、《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1、《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同意
3第四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2023/4/11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4第四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2023/7/171、《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5第四届第三十九次董事会2023/8/291、关于2023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届次时间审议事项独立意见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第四届第四十次董事会2023/9/131、《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7第四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2023/10/20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8第四届第四十二次董事会2023/10/30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9第四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2023/12/221、《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变更H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2、2023年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发表时间事项意见类型
2023/3/21、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2023/3/30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意见同意

以上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均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

作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集人,2023年度内召开2次会议,会同其他委员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独立董事薪酬事项进行了审核和讨论。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对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审计报告等事项给予合理的建议。

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与会人员就董事会构成及多元化政策进行讨论,对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A股及H股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提名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所提名的董事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行业及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2023年度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担保事项、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目前本人已卸任独立董事职务,在此也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本人将继续关注公司发展,并祝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独立董事:王青松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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