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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盐湖: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盐湖股份”)因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以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相关法院冻结的原因,2019年以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因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2日起暂停上市。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24)。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36-00003号),公司2020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41.19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2021年4月8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52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同意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第763号),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21年8月10日起恢复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均已消除,且不存在其他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八届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书面申请,将公司股票简称由“*ST盐湖”申请变更为“盐湖股份”。公司股票交易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事宜尚须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若获深交所核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盐湖”变更为“盐湖股份”,股票代码仍为“000792”,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将由5%变更为10%。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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