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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关于增加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

经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为人民币50万元;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为人民币20万元。详见: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0-42)。

二、 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增加的原因

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退市新规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公司已于2020年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因签订审计协议时未包含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的服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出增加审计费用,经双方协商,公司拟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委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该专项服务,并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增加该费用后财务报告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维持不变。

三、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事项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审计协议等资料进行了审查,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出的增加审计费用,并同意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委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该专项服务,并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2.就本次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事宜,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和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年度审计费用增加是增加了专项审核意见所致。因此,同意公司拟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委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该专项服务,并出具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3.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4.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5.本次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增加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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