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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内部审计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深圳市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本公司审计部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或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七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其负责

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失误要承担责任。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第九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部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党委、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要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审计公司财务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政策情况;

(七)检查公司资金、资产等的管理情况;;

(八)对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议;

(九)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租赁业务合同等不定期检查,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项目建设的后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拥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被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审核被审单位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被审单位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四)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六)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投控公司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应当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报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审计人员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等;

(二)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属突击审计,则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小组组长和组员名单,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技术经济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现场审计终结后,审计组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的概述;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规定;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营业绩作出概括评价;5.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后3 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实、检查异议事项,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时,应一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下发。如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的正式文件。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批准决定书的公司领导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七)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定期移交集团档案中心保管备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原《深房集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作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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