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制定的《关于落实“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符合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双百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专项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国资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落实“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
康晓岳 何祚文 米旭明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