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的基础上,对公司2020年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对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认为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良好,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
2、2020年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公司严格履行了有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洪玉 王 涌 刘 园
袁 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