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华小宁、陈英革、许遵武、林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