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陈传荣,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陈传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向包括陈传荣在内的4名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100.00%股权,根据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陈传荣承诺特发东智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净利润均不低于5,860万元;如承诺期内经审计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5,860万元,陈传荣应自该年度特发东智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天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特发信息补足其差额。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审核报告》,特发东智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2,051.2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陈传荣应现金补偿的金额为3,808.72万元。陈传荣未在约定日期(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天内)向特发信息进行现金补偿,且截至目前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陈传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传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传荣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