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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结合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万元至 3000万元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在下次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删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与本公司的第一大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按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披露时除了担保和债务重组外,还应包括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等事项。删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供担保除外)总额高于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尽快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须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本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高于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尽快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须符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修订外,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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