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2022年末,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及时贯彻落实财政部的要求,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质量,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修订与完善,以作为公司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施行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公司2023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3年1月1日/2022年度 | ||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数 | 调整后金额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5,824,500.12 | 4,149.48 | 55,828,649.60 |
未分配利润 | 1,173,098,019.14 | -4,149.48 | 1,173,093,869.66 |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 | 24,217,589.52 | 8,833.90 | 24,226,423.4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