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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所属企业管理层或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建议人)上报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上述项目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初审后决定是否立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人根据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开展相关工作,凡收购兼并项目均应进行尽职调查。重大收购兼并项目的尽职调查还应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将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上报战略决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将根据项目建议人所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上述决策过程中协助项目建议人有关资料的起草、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所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负责投资项目的主要人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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