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20 号
林正刚:
你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宜华健康股份108,948股,占宜华健康总股本的0.012%,减持金额为444,238.47元。直至2021年7月15日,你才通过宜华健康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及被动减持预披露的公告》,未能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