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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问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公开、

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保证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发行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如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遵循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定期报告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

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未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未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展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

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丘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才是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包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展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才是文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

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巳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杨笃志,任董事会秘书一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电话为0731-88788432,传真为0731-85651157,电子邮箱为yangdz@zoomlion.com。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

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和递交主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二)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士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手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责任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规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四节对外披露信息流程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批流程:

(一)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编制所需基础材料、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依次审签;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送审公司总经理审批,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披露信息时,应由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信息签署书面意见;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审核,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草拟,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五节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支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资料的保管工作,存档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阅和内部宣传渠道(含官网、官网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严控知情人范

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解除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披露时间拟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表,并连同编制要求一同分别下发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各部门及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向董秘办公室提交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并经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定期报告草案应当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制完成,财务部进行数据审核确认,董秘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确认后,由董秘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审核后提交公司CEO审定,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初稿,附相关材料提交董秘办公室。

(二)董秘办公室按照规范编制形成议案草案,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编制完成。

(三)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草案审核后提交公司CEO审定,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监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议案;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

(五)董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审定议案后形成监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其它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公室;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

(二)董事会秘书签发后,由董秘办公室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确保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时间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住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存在政府主管机关等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之对方保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发行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存档。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第九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九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九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

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第九十八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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