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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同意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小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充分,有关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分别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境外审计、审阅等服务;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委员签字:

谢荣 叶梅 黄丹涵 杨小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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