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6日开市时起停牌,连续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21年3月25日)的收盘价格为12.52元/股;连续停牌前一交易日(2021年4月23日)的收盘价格为15.01元/股,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为19.89%。
同期,2021年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成指收盘为13,421.16点,2021年4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成指收盘为14,351.86点,累计涨幅为6.93%;同期,2021年3月25日证监会行业分类C28化学纤维制造业总股本加权平均收盘价为16.64元/股,2020年4月23日总股本加权平均收盘价为17.50元/股,累计涨幅为5.19%。
根据“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根据“12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海洋 | 董辰晨 | 郑哲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