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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相关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8,890,0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3,639,529.32万元。

2、截至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1,610,000.00万元,

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280,506.48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开展商品套期保值、货币掉期、利率互换等衍生品投资。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利率互换等业务以规避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符合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能够有效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1、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子公司拓宽信用资金的来源,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张祥建 张颂勋 袁建新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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