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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7月2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日9:15至2021年7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座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董凌云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名,代表股份568,846,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5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2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关于补选安丰收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577,905股,反对154,60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3,535,561股,反对154,60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波、周童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大成(沈阳)律师

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9届12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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