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及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3、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拟与通用技术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张黎明 王英明 袁知柱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