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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2023年11月)

第一条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共同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行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就下列事项召开专门会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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