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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通知要求,公司属于境内其他执行企业,应于 2021 年1 月 1 日起施行该会计准则,需按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 年末可比数据。根据公司现有承租资产情况,承租业务符合短期租赁条件的,继续按现有模式将租金计入支出;租期超过一年的承租业务,则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计提折旧和利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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