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的专项鉴证报告
中准专字[2021] 2109号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2020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中准审字【2021】206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对前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吉林化纤编制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执行了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吉林化纤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格式要求编制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专项鉴证的基础上对情况表发表专项鉴证意见。
三、形成专项鉴证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专项鉴证工作,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编制且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专项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鉴证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吉林化纤编制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编制。
五、报告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吉林化纤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该情况表应当与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鉴证意见是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出具的,仅作为吉林化纤披露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中国 ?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鉴证报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56126Add: 4th Floor,No.22,Shouti South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Postal code: 100044 Tel:: 010-88356126
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备注 | |
营业收入 | 249,971.45 | 269,056.55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其中: | ||||
其他业务收入 | 9,982.22 | 29,670.86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239,989.23 | 239,385.70 |
本表于2021年4月19日获董事会批准。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东杰 会计机构负责人:杜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