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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1-4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下午2:3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

股东)160人,代表股份4,047,09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3,116,58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50人,代表股份930,514,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张泉先生,副总裁王岩松先生、王庆祝先生、刘建森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202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统计结果

议案序号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合计投票结果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占有效表 决权比例股数(股)占有效表 决权比例股数(股)占有效表 决权比例
议案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047,095,3644,040,798,06199.844%5,208,8030.129%1,088,5000.027%通过
议案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047,095,3644,041,184,06199.854%4,749,9030.117%1,161,4000.029%通过
议案3202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4,047,095,3644,040,659,46199.841%5,344,1030.132%1,091,8000.027%通过
议案4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4,047,095,3644,041,396,76199.859%5,677,2030.140%21,4000.001%通过
议案5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4,047,095,3644,042,275,86199.881%4,808,8030.119%10,7000.000%通过
议案6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4,047,095,3644,014,832,71199.203%31,173,0530.770%1,089,6000.027%通过
议案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4,047,095,3644,042,279,06199.881%4,794,6030.118%21,7000.001%通过
议案8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4,047,095,3644,041,418,63199.860%5,658,3330.140%18,4000.000%通过
议案92020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4,047,095,3644,040,795,46199.844%5,210,3030.129%1,089,6000.027%通过

注1:议案7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合计投票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占有效表 决权比例股数(股)占有效表 决权比例股数(股)占有效表 决权比例
议案4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03,480,792597,782,18999.056%5,677,2030.941%21,4000.004%
议案6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603,480,792571,218,13994.654%31,173,0535.166%1,089,6000.181%
议案8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603,480,792597,804,05999.059%5,658,3330.938%18,400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昱 任天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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