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之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2021年04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之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珠海港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珠海港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含6家子公司)、珠海港航运有限公司(含5家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含3家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含2家子公司)、珠海港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含2家子公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珠海港隆盛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珠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珠海港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港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港(梧州)港务有限公司、广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二十九家公司,纳入
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76.2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财务行动方案、投融资和担保管理、子公司管理、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印章管理、仓储及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船舶装卸管理、码头库场管理、风电生产管理、结算管理、销售管理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融资和担保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管理、资金运营等流程。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局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的制定思路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潜在错报 |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10%≤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 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10% |
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潜在错报 |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10%≤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 潜在错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10% |
缺陷等级认定标准 | 法规 | 运营 | 声誉 | 安全 | 环境 |
重大缺陷 | 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 自身原因造成非计划停运超考核指标50%(含) | 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 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情形之一的。 |
重要缺陷 | 违规并被处罚 | 自身原因造成非计划停运超考核指标20~50% | 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达到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情形之一的。 |
一般缺陷 | 轻微违规 | 自身原因造成 | 负面消息在企 | 造成3人以下死 | 达到一般环 |
并已整改 | 非计划停运超考核指标20%以下(含) | 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 | 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 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 |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珠海港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M1001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珠海港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对珠海港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会议资料,抽查公司部分业务合同、内部审批文件、相关会计凭证等,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就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沟通;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M10014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珠海港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珠海港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 张 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