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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本年度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2021年度综合授信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向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地方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0.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21年度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4.3亿元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021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〇年度》(信会师报字[2021]第ZG30088号)、《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30090号)、公司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公司制定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后,监事会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〇年度》(信会师报字[2021]第ZG30088号)、《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30090号)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及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4.公司制定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关于调整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限额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五、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日

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意见监事会认为:2020年度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七、关于2020年度坏账核销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坏账核销的议案》。

八、关于对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角度考虑,对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规定。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关于对涉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议案》。

九、关于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关于拟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十、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监事会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中南钻石有限公司的“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吉林江机特种工业有限公司的“xx及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研发生产条件建设项目”、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的“xx研发条件建设项目”和山东北方滨海机器有限公司的“xx研发条件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本次调整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关于调整超硬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有效。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十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0年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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