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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12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6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2021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0)。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经查明,广州浪奇、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陈文、王英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835,603.98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8.07%。广州浪奇《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虚增营业成本6,450,009,272.10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

二、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956,423,831.44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披露总资产的13.54%、披露净资产的50.53%。《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1,082,231,342.91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披露总资产的12.17%、披露净资产的56.83%。

三、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广州浪奇与广州钿融、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东金川)构成关联方。

2017年起,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有广州钿融34%股份。攀枝花天亿系广州钿融的全资子公司,会东金川系广州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国长期将广州浪奇资金提供给广州钿融及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广州浪奇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29,521,186元,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275,680,090.35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05,201,276.35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6.59%。2019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为9,639,218元,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合计21,543,678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1,182,896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65%。

3.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广州钿融将占用的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偿还欠款等。

2018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1,177,794,297.15元。2019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2,449,384,392.12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广州浪奇与江苏琦衡构成关联关系。

广州浪奇自2013年9月起持有江苏琦衡2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江苏琦衡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

2.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占用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银行债务等。

2018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江苏琦衡全资控股子公司:江苏琦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瑞辰化工有限公司、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41,901,500元。2019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54,329,10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广州浪奇在2018年、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均达到

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州浪奇应当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广州浪奇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傅勇国,时任广州浪奇董事长期间(2014年6月至2019年5月),全面管理公司事务,组织、策划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以及广州浪奇与其参股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披露的情况,仍然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广州浪奇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6年4月至2020年3月),负责联系广州浪奇,对公司日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继续组织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2019年继续进行财务造假以及广州浪奇与其参股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未依职责要求和提醒广州浪奇纠正错误、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

陈建斌,时任广州浪奇时任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20年4月),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知悉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陈文,广州浪奇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贸易业务,负责贸易合同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时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2020年7月),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参与了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

仓单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的财务信息存在虛假情形,仍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英杰,时任广州浪奇财务总监(2014年6月至2019年10月),主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2018年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2018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邓煜,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副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20年9月),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黄健彬,时任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州浪奇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和存货,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广州浪奇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傅勇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陈建斌、陈文、王志刚、王英杰、邓煜、黄健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

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傅勇国作为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直接组织、策划、领导了涉案违法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广州浪奇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傅勇国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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