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会计政策,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单位:元):
合并报表科目 | 2023年1月1日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85,159,029.03 | 190,044,745.52 | 775,203,774.5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4,280,667.22 | 190,044,745.52 | 214,325,412.74 |
母公司报表科目 | 2023年1月1日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17,246,058.41 | 8,277,897.77 | 425,523,956.1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267,924.71 | 8,277,897.77 | 10,545,822.48 |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