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签订智汇湾创新中心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智汇湾创新中心精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通过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公开透明的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因中标人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故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其签署《施工合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郭瑾、李光宁、谢浩、邹超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此页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之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欢 安寿辉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