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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信息: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章程修正案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变更前变更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11B1单元。邮编:518057。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二路82号神州数码国际创新中心东塔3905。邮编:518000
第一百一十一条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须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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