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83起,涉案金额合计1142.42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9月29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9、临2021-103。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9月29日、10月12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38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9、临2021-071、临2021-103、临2021-107)。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10月12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21起二审判决、2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2021-062、临2021-107)。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6起一审已判决、3起二审已判决、1起裁定发回重审。
(一)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6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48、249、250、251、252、253号),判决情况:
1、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48号)判决情况:
“原告:王英华,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王英华造成的经济损失13181.08元;
二、驳回原告王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83元,由原告王英华负担425.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25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5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6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号 | 案号 | 当事人姓名 | 起诉金额(最终) |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 案件受理费新大洲负担金额 | 判决赔偿总金额 |
1 | (2021)琼01民初248号 | 王英华 | 35193.25 | 13181.08 | 254.62 | 13435.7 |
2 | (2021)琼01民初249号 | 钱晶 | 7121.21 | 6079.43 | 42.69 | 6122.12 |
3 | (2021)琼01民初250号 | 文喆 | 18516.96 | 7343.39 | 104.27 | 7447.66 |
4 | (2021)琼01民初251号 | 刘红玲 | 6883.74 | 1610.14 | 11.70 | 1621.84 |
5 | (2021)琼01民初252号 | 尹益平 | 2524.03 | 929.72 | 18.44 | 948.16 |
6 | (2021)琼01民初253号 | 苏志业 | 22888.69 | 8927.98 | 145.19 | 9073.17 |
合计 | 121453.42 | 38071.74 | 576.91 | 38648.65 |
注:刘红玲原起诉金额为35209.28元,庭审中变更为6883.74元。
(二)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3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41号、643号、711号),该3起案件二审均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
计如下:(单位:元)
序号 | 二审案号 | 一审案号 | 原审原告姓名 | 起诉金额(最终) | 生效裁判赔偿投资损失(不含诉讼费) | 一审本公司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 二审本公司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
1 | (2021)琼民终641号 | (2021)琼01民初110号 | 吴文 | 90292.22 | 22844.41 | 520.5 | 371.11 |
2 | (2021)琼民终643号 | (2021)琼01民初111号 | 王学荣 | 18242.41 | 7306.21 | 102.55 | 50 |
3 | (2021)琼民终711号 | (2021)琼01民初107号 | 苏俊铭 | 16432.8 | 4986.88 | 63.98 | 50 |
总计 | 124967.43 | 35137.5 | 687.03 | 471.11 |
(三)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份《民事裁定书》((2021)琼民终737号)。
《民事裁定书》((2021)琼民终737号)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被上诉人:李长山。裁定如下:1、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大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6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38648.65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2021)琼01民初248、249、250、251、252、253号判决,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本次3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36295.64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83起,诉讼金额1139.59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
元;一审判决44起,最终诉讼标的876.34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129.76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24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16起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3起,诉讼标的13.25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王英华、钱晶、文喆、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48、249、250、251、252、253号)。
2、吴文、王学荣、苏俊铭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641号、643号、711号)。
3、李长山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民终737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