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杜传利
本人作为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2020年内召开的各类会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20年度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0年,本人亲自出席了5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和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2020年内没有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在2020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上,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9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公司2019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关联方资金占用、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改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2.在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五次会议上,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3.在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十届十六次会议上,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在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上,对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5.在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上,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所做的工作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在公司2020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1.2021年1月4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及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见面沟通,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2.2021年4月10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初步审计报告后,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就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拟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了充分沟通。
3.2021年4月23日,审查了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二次会议召开的程序及文件准备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二次会议按期召开。
五、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0年年度审计中所做的工作
1.2021年1月4日,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0年1-11月财务会计报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资料,并予以认可。
2.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督促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3.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予以认可。
4.2021年4月23日,对公司2020年度会计报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
六、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所做的工作
1.2020年3月28日,审核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0年4月24日,审核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所做的工作
2020年3月28日,审核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八、实地考察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结合实地考察,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等事项进行现场的沟通和交流。
九、2020年度没有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同时,注重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理解,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照公司法、《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并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向公司提出了建设性建议,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