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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马: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2亿元,母公司净利润为-13.35亿元;截至2020年度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亿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1.10亿元。

鉴于:

1、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经营出现了较大亏损。

2、2021年,公司新品研发、新营销体系建设等领域资金需求较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分配预案。

二、对公司2020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能够涵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经营起到较好的管理、控制及监督作用,能有效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3.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全部内容。

三、对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35万元。

四、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1.我们查阅了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1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13%。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购买“海马金盘花园”及“海马金盘花园二期A区”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郑州海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上

述公司在该业务中进行相互担保。

除上述担保之外,公司无其它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项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非关联董事全票通过,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股东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推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孟兆胜、杜传利、魏建舟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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