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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运作需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有效地防止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情况的发生。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的担保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重视对投资者现金回报,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意见

2020年度,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来源于自有资金,没有超过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意见

2020年度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发放,能严格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发放高管人员2020年度薪酬。

六、关于资产核销的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资产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的资产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已全额计提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本次核销的资产,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

七、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意见

我们通过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一步了解后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甘华电源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资源共享,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在模块电源领域的业务拓展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关联交易价格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爱文

廖义刚

陈绍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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