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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诉讼案执行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5月25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2021)琼96执120号执行裁定书,现对该执行裁定的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独立第三方)等公司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先后经2007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和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的终审裁定。本公司根据上述法院判决结果对2017年度财务账目作出会计处理。

另外,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9月7日,本集团(东北电气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对沈阳高开的到期债权合计人民币178,549,569.56元(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北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20年9月11日将前述对沈阳高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78,549,569.56元与本公司对沈阳高开负有的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而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即抵销金额为人民币178,549,569.56元。

有关本案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本案前期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于2020年9月10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以及本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二、本次执行裁定的相关内容

根据海南一中院(2021)琼96执120号执行裁定书披露,海南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定管辖的通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该案原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09)高执字第3号],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由海南一中院执行。

海南一中院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沈阳国用(1995)字第17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关于本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系本公司发起设立沈阳高开时的出资,尽管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一直登记在本公司名下没有完成过户,但本公司已经将该宗土地实际交付沈阳高开占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东北电气已经将沈铁东路39号土地实际交付沈阳高开公司占有、使用,因此,该种情况下可以视为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已经由东北电气实际出资到位”。即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认定为东北电气对沈阳高开公司实际出资。自2015年开始,该宗土地使用权一直被国开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至今。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本公司资产,故该执行裁定对本公司资产没有影响;而且因本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故该执行裁定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本案仍处执行进程,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档

㈠ 海南一中院(2021)琼96执120号执行裁定书。

以上所有法院文书的正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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