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4年度)》的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1日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并约定2022-2024年度关联交易额上限,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的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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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董事 严 洪董事 米 拓董事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