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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监事会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春高新”)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已提出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将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107.05元/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219.59元/份。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上述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前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价格和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将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生效执行。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权益分派方案发生变化,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且本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共计121,100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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