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董事对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债权债务类型 | 形成原因 |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期初余额(万元)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期末余额(万元) |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8.28 | 8.28 | |
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公司 | 本公司2020年10月处置的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196.24 | 116.89 | 313.12 |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 | 本公司2020年10月处置的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9,585.46 | 265.66 | 9,851.13 |
福建三明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35.00 | -19.00 | 16.00 |
福建三明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3.90 | 18.29 | 22.19 |
连城县森威林业有限公司 | 本公司2020年10月处置的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317.80 | 317.8 | |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 | 本公司2020年10月处置的子公司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254.05 | -100 | 154.05 |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47,3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554.26万元,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30%。
(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尽快收回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2020年,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二、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和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拟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设,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对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是客观的,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同时,我们将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和查阅了相关材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结项、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结项、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