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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林: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福建永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公司”)就与王正丰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2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安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523 民初2390号],现将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永林公司与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玛公司”)、王正丰签订的《关于预付款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相关系列购销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被告间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协议》约定被告保证责任范围限于《协议》中2018年9月30日前艾玛公司结欠的预付款,意思表示明确,依法成立。然而,被告据此认为2018年9月30日后,永林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不应由其承担保证责任,该主张是否成立,涉及《协议》确认的2018年9月30日结欠的预付款和《协议》履行中后续支付的预付款之间的清偿顺序的如何约定。据已查明的事实,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即永林公司与艾玛公司为履行《协议》配套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对《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发货品种规格和款项结算作了具体约定,且已部分履行。即《协议》后,原告与艾玛公司对预付款在艾玛公司所发货物价款中先行扣除有约定,依法应按约定结算。也就是原告在《协议》后的预付款按约定应该先于2018年9月30日结欠的预付款清偿。故被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

原告的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正丰对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福建永林家居有限公司45222135.50 元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911元,由被告王正丰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被告方是否上诉不确定,因此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浙0523 民初2390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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