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福建永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林家居”)就与王正丰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2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安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523 民初2390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王正丰因与永林家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民终926号],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王正丰的缓交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故再次书面通知王正丰交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王正丰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ー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正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栽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被告方履行上诉裁定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民终926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