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5 财保5号],对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事项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2日,公司就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目前尚未裁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苏加旭
被申请人2:李建强
被申请人3: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4: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持有的价值为人民币70716623元的股票。2021年7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致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保全材料。申请人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现金担保。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申请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679200元。
2、冻结被申请人苏加旭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永林(股票代码:000663)4634196股。
3、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强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永林(股票代码:000663)300922股。
4、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永林(股票代码:000663)541659股。
5、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在深圳股票账户上的*ST永林(股票代码:000663)541659股。
上述2、3、4、5项冻结股票价值以人民币7071662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仲裁事项尚未裁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5 财保5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