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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置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6

证券代码:

400186

证券简称:美置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和履行必要的程序。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5日(周五)下午15:00

(六)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律师见证的相关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地点

武汉市阳区马鹦路191号美好广场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议案名称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三。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时需出具股东持股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自然人股东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代理人应出具股东持股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及法人股东持股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持股有效证明。

四、其他

(一)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91号美好广场38楼

(三)联系电话:027-87838669

(四)电子邮箱:IR@000667.com

(五)会议费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五、附件资料

附件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26日

附件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股东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代码:

持股数量:

股票账户号码:

序号议案名称
同意反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提示:

回避表决议案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均填“---”。关于表决方法的说明:

1、本次会议采取非累计投票方式: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

填上“√”;三栏均不填写视同弃权;

2、同一股东,只能填写一张表决票,表决票填妥后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

字/盖章方为有效。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邮件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议案名称
同意反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权限:【是/否】能转委托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三: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章节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拟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章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人追偿。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依据《公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条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八章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依据《公司法》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十章第一百九十三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依据《公司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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